解读《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2]    浏览量:2004次

2018年11月2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鲁金监字〔2018〕4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红黑名单制度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最早提出,要求各行业领域应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2017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明确要求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6 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提出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在9月底前制定本领域失信守信黑红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地方金融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不仅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要求,也是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管理、完善我省地方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需要。

二、《办法》制定依据

红黑名单,是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褒奖,对严重违法违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严厉惩戒的制度。2017年3月9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建立了涉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明确了黑名单适用主体、适用情形及名单管理办法,是涉金融领域黑名单管理的顶层制度文件,也是我局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同时,在《办法》制定中,也充分依据了国务院国发〔2016〕33号和省政府鲁政发〔2017〕44号文件,以及《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三、《办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介绍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红黑名单的概念解读,明确规范范围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

第二章,适用情形,共2条。以列举方式明确红黑名单的评价标准。

第三章,列管程序,共6条。明确名单列管主体和列管程序。列管主体为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遵循“谁履职、谁处理,谁拟定、谁上报”原则,开展红、黑名单的认定和日常管理。红名单的认定,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组织开展;黑名单的认定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确定,并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山东),同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四章,异议处理,共4条。明确黑名单发布后行政对象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

第五章,激励奖惩机制,共4条。明确对纳入红、黑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的具体激励奖惩措施。

第六章,名单移除,共4条。明确红黑名单的移除时限和审批程序。原则上,纳入红名单满1年应进行重新评定;纳入黑名单满3年,且列入期间未再次出现适用情形之一的,名单自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移除,且不再对外发布。

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同时要求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据本《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和办理流程,做好红、黑名单日常管理工作。

 

《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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