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部紧扣时代、剧情跌宕的反腐大戏《人民的名义》正如火如荼的播出,以汉东省京州市大风服装厂拆迁为导火索的腐败窝案跃然而出。丁义珍仓皇出逃、欧阳菁欲壑难填、高小琴貌美奸媚、蔡成功心怀叵测、还有大风厂职工的愤怒与反抗,腐败面前众生相,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在侦查中慢慢发现山水集团与蔡成功的“过桥费”民间借贷关系演化为大风厂职工与山水集团之间的股权纠纷成为案件侦破的重要突破口。此剧剧情波澜起伏,观众看的热血沸腾。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现从法律角度,谈谈本案涉及的虚假诉讼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一、国企改制变民营,职工持股皆欢喜
大风服装厂原来是一家国有企业,后来改制为有限责任的民营企业,蔡成功通过改制获得了大风服装厂60%的股权,大风服装厂职工集体获得了40%的股权,由职工成立的持股会持有。这样一来,大风服装厂的职工们由工人变成持股人,既保住了饭碗,而且变身大风服装厂的主人,除了领基本工资,还可以享受股份分红,对大风服装厂归属感极强。
二、蔡成功民间借贷过桥款,伪造职工授权把协议签
大风服装厂法定代表人蔡成功,除经营大风厂业务外,还曾参与类似煤矿等诸多高风险高利率的生意,因不善经营,负债累累,常常是“拆了东墙补西墙”式的还债。蔡成功通过向京州城市银行副行长欧阳菁行贿50万元银行卡一张,京州城市银行答应贷款8000万,前提是先偿还之前的贷款及利息5000万。因此,蔡成功找到山水集团老板高小琴借款5000万,作为过桥资金偿还京州市城市银行的商业贷款,约定日利息 4‰,借款期限为7天。
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蔡成功伪造职工股东授权书,与山水集团签订《质押协议》,约定以大风服装厂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作为担保。此外,蔡成功还与山水集团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山水集团不承担股权转移后安置工人的义务。
三、银行风控喊停贷款,徇私法官枉法裁判
蔡成功将从山水集团借来的5000万元偿还给京州城市银行后,谁料京州市城市银行的风控部门因考虑到蔡成功债务太多,诚信极差等因素,终止了给蔡成功贷款续期,蔡成功因此无法按时偿还山水集团的5000万借款,瞬间陷入了山穷水尽的境地。山水集团诉至法院,并通过贿赂买通了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清泉,审理大风服装厂和山水集团股权质押纠纷一案的两位法官和主管副院长陈清泉有利益输送关系,其中有一位还和陈清泉关系暧昧。正是这位女法官在陈清泉授意下,走简易程序判决大风厂股权和土地均归属于山水集团。
【争议与问题】
随着土地价值上涨,大风厂现址土地价值飙升,山水集团意欲拆迁大风厂,因为拆迁与职工安置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引发了大风厂职工的护厂事件。本案之所以引起大风厂职工的怨愤,归根结底在于蔡成功伪造了职工的授权书,隐瞒了其擅自以职工股权作为民间借贷担保,并放弃安置工人义务的事实。加之,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的适用简易程序,出具了将股权和土地均归属于山水集团极具显失公平的判决。瞬间,导致职工不仅得不到可期待的土地增值股权收益利润,而且丧失了基本的职工安置费用。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污染水源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一、伪造授权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无效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在本案,大风服装厂与山水集团先签订的主合同即借款合同,蔡成功为保证按时履行债务,伪造职工股东授权书,擅自与山水集团签订了从合同即股权质押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效力具有从属性,因此判断股权质押合同效力与否,取决于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一次正式承认了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不考虑大风厂和山水集团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所涉及到的时效问题,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大风服装厂经改制后由国有企业摇身变成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在本案中,蔡成功拥有60%的股权,职工集体拥有40%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显然蔡成功伪造授权书,隐瞒工人以大风厂的全部股权做质押,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上千名职工的合法权益,《股权质押协议》对大风厂的工人不产生效力。
二、放弃职工安置义务的补充协议效力
在剧情中,有一处细节被很多人忽略,在签订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后,蔡成功又与山水集团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山水集团不承担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费义务。为安抚面临失业的上千名职工,由京州市委书记李达康拍板,政府垫付了4500万元职工安置费。
一般来说,职工安置费是企业破产时,为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给与失业职工一定标准的生活费。山水集团在取得大风厂股权后也仅是涉及股权的替换,厂房拆迁等问题,并没有涉及大风服装厂破产及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故李达康要求各个部门出资四千五百万安置职工,属于政府干涉企业经营。
蔡成功身为大风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不为本厂上千名职工着想,私下与山水集团达成放弃职工安置义务的补充协议,不排除是恶意串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若不是恶意串通,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张因协议显失公平而应当被撤销。因为即使山水集团如愿取得大风服装厂的全部股权,成为大风服装厂的的唯一股东,同时应该承担大风厂的全部义务和权利,而该补充协议,在山水集团取得价值几亿资产的大风厂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时,却直接免除了山水集团支付几千万元职工安置费的义务,显然是有失公平。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应该注意的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枉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
正所谓“腐败的细菌无孔不入”,代表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一旦“感染腐败”,着实让人痛心疾首。在本案中,受山水集团贿赂的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清泉,授意审理大风服装厂和山水集团股权质押纠纷一案的法官走简易程序判决大风厂股权和土地均归属于山水集团。这一简单粗暴的裁判结果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都难以信服,对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更是荒唐可恶。
首先,大风服装厂和山水集团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合法,但是约定的日利息 4‰,折算为年利率为146%,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对如此高额的利息视而不见,实属渎职。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民间借贷解释》,在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部分,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在24%至36%之间的,视为自然债务,即无论是借款人自愿履行,后反悔要求对方返还的,还是借款人拒不履行,而贷款人要求履行的,法院均不予支持;超过36%的,该约定无效。在后两种情形下,法院均会按照24%确定年利率。
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流质,法院不得判决山水集团直接取得大风厂的全部股权。禁止流质是禁止在债务到期前,双方约定将质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以折抵约定的债务;但是在债务到期后,双方可以以折价的方式来清偿债务。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因此,山水集团既可以同蔡成功约定取得质押的股权,也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质物的方式,就所拍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人民日报刊文直击虚假诉讼案件(来源:人民日报)
什么是虚假诉讼?通俗地说就是打“假官司”,当事人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近年来,随着司法权威的逐步确立,尤其是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虚假诉讼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司法秩序。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司法机关也在着力建规立制、相互配合,依法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在被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中,有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有的是为了减少甚至免除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数额,有的是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涉及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商标侵权纠纷、劳动报酬纠纷、保险纠纷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都比较容易,当事人通过串通达到非法目的不易被发现,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转自“法律读品” 作者:王朝勇、孙铭、许崇辉。注:第四部分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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