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示您:警惕借国庆之机伺机募集资金、实施诈骗非法集资风险

发布时间:[2019-5-13]    浏览量:2452次

(来源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局)近期,互联网上出现假借国庆70周年进行虚假、恶意炒作的行为,犯罪分子以献礼片投资、纪念币发行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实施诈骗,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及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示您:非法集资行为违背市场价值规律,资金链不可延续。广大人民群众切不可迷信所谓项目实力,轻信借“一带一路”“国庆庆典”等噱头实施“众筹”“股权投资”“纪念品投资”等行为,切莫贪图高息诱惑!一旦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向当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非法集资知识小贴士:

什么是非法集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结算、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的行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二是公开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具体表现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以口口相传、熟人推介等形式主动扩散信息或者放任信息扩散的行为等。

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广告法》中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外,对于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能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也不允许其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同志表示,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均符合“社会性”构成要件。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一看登记事项。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一般是“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网络借贷等信息中介机构只能提供信息服务,不能吸收资金进行投资或发售理财产品。一般企业登记注册仅需认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注册资金不代表企业真实的资金实力,也未必实缴到位。对机构出示的营业执照应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核实,了解其是否超范围经营,办公场所是否一致,是否有经营异常或违法情况,是否被吊销执照,并可查看企业年报,了解经营情况。

二看业务资质。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或组织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除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向相应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业务许可证或进行备案,其资质信息可以到监管机构网站上进行核实。

三看宣传内容。非法集资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二是面向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大多数金融机构很少发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产品的收益率也较低,并有限制性条件。同时,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营销规定,不准过度宣传,信托、私募类金融产品更规定了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广大社会公众对于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内容一定要打个问号、多方考察,对于在街头路边、商场超市发传单的,在网站、论坛大肆宣传的更要提高警惕,熟人介绍、专家推荐的也不要轻易相信,这些都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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