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超市窗口之声——公证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4-08-12 09:56
——泰安市公证处落实群众路线教育,积极探索民间借贷新业务
肖文
肖文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融资一直以高收益、高风险、不规范而著称于世。民间资本的流动得不到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的认可,手续不健全,风险不可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对民间借贷的公证需求,多数公证机构因为风险原因,敬而远之,鲜有问津,不愿开展此项业务。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交易隐蔽、高趋利性的特点,诱发了大量非法集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控制民间借贷风险,山东省人民政府在近两年连续三次发文要求:民间借贷引入公证机制,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泰安市政府也以泰政发〔2013〕4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推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发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要求公证服务于民间借贷领域。对于山东盛鼎金融控股集团的公证入驻邀请,泰安市公证处高度重视,迅速回应。
泰安市公证处班子成员在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刻认识到: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服务大局,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思考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公证介入到民间借贷活动中,既是社会的需求,又是政府的要求,同时能够开拓公证业务新的增长点。千重要、万重要,社会稳定最重要。公证以其独特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借助于债权文书公证书的特殊执行力,对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法律意义。
首先,这道理、那道理,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务实”的指导思想,为将工作落到实处,市公证处决定将项目考察摆在工作第一位置。经考察了解泰安民间金融超市系山东盛鼎金融控股集团子公司泰安盛鼎金融超市有限公司依据政策依法设立,目的是为民间借贷搭建线上电子化登记宣传和线下直面交易服务平台。
该平台作为新型投融资服务平台,通过线上电子化登记公示,为客户双方提供线下直面交易服务,为保障民间融资的安全、便捷,超市策划整合资源,提供担保、登记和公证一站式服务,目的是有效解决民间资本投资难、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两难”问题。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融资主体参与的原则,提供登记监管服务,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不直接参与民间融资业务,不对民间融资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泰安市公证处与泰安盛鼎金融超市有限公司合作,可以为中小企业、“三农”和城乡居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服务,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活动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制度化,培育和维护健康有序的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符合政府关于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政策要求。在服务于民间借贷的同时,可以培植公证业务的新的增长点,合作可以双赢,能够促使公证事业科学发展,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为了开拓公证新业务,岱宗公证处一方面选派业务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人员保障到位;另一方面与浙江天正公司联系,购买DK办证软件,解决外派办证点天正公证系统运行问题,设备保障到位。
其次,这风险、那风险,控制风险最要紧。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要求将作风建设放在工作突出位置,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凝聚起推动公证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市公证处认为对民间借贷需要进行正确的再认识。民间借贷,又称地下金融、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有人称它是活跃地方经济的助推器、微企创业的好帮手;也有人称它是社会稳定的隐形炸弹、举债人的经济绞索。孰是孰非?莫衷一是。央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首次提出“要正确对待和处理民间融资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央行认为“资金供需两旺是民间融资存在的内因。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资金供给方在缺乏合规投资渠道下具有通过民间融资获取高收益的内在冲动。”
民间借贷在繁荣地方经济的同时,不断冲击正规的金融市场,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领域震荡空前。据报道:浙江温州民企老板出现跑路潮,内蒙鄂尔多斯房地产商发生自杀风波,江苏泗洪“宝马乡”高利贷崩盘,河南安阳陷入非法融资漩涡,福建厦门担保业频爆资金链断裂,山东青岛出现一房多贷乱局,一时间社会经济险象纷呈。一方面,民营中小微企业普遍遇到“三荒两高”的问题,即“钱荒、电荒、人荒”和“成本高、税负高”,其中“钱荒”成为最突出的制约瓶颈。另一方面,充裕的民间资本却缺少投资渠道。大部分都进入银行垄断体系,不能有效地配置到实体经济。
“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央行通过民间融资现状摸底调查,肯定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2012年初,时任总理温家宝连续四次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途径强调民间借贷的地位,要求要加强引导和教育。长期以来,公证机构由于害怕承担风险,对民间借贷业务谈虎色变,对民间借贷的公证申请大门紧闭。目前民间借贷公证需求与保守的公证观念的矛盾已妨碍了民间资本的安全流动。通过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市公证处意识到要树立群众观点,必须解决突出问题。
民间借贷的突出问题就是风险问题,这既包括民间资本回收风险,也包括公证服务过错风险。想干事,肯定有风险,但不能因为风险,就不干事。鉴于民间借贷业务公证无经验可循的困难,市公证处组织办证人员认真学习鲁政发〔2013〕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及鲁政办发〔2013〕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三个地方政策文件,寻找民间借贷公证的地方政策依据。为降低办证风险,办证公证人员与时俱进,对近期下发中公协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详细解读,深刻理解。同时邀请山东省公证讲师团讲师讲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了解国家对民间借贷双方资格、借贷利率、担保责任的规定。
市公证处认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党的群众路线要求,通过公证的手段降低民间借贷风险,是为民解难,替政府分忧,严格按公证程序办证,公证风险可控。在正确认识风险的基础上,市公证处主动与山东盛鼎金融控股集团沟通,帮助修改民间金融超市格式化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完善民间借贷签约、公证、登记程序,同时制定泰安市金融超市公证办证标准,从制度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民间借贷的安全,把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范围内。
最后,这作用,那作用,公证安全作用最重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要求将“为民”作为群众路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民间借贷领域,公证“为民”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公证的法律安全作用。公证人是法律安全专家,是法律安全的提供者、维护者,公证通过证明的方式实现对民事秩序的调节和预防,即某一行为一旦经过公证,就表明这个行为获得了法律的确认,在法律上是安全的。在现代司法制度设计中,公证制度对司法审判制度起到“减压阀”和“过滤器”作用。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公证能起到预防和消除纠纷的重要作用。
公证人是提供法律安全的人。公证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安全体现在赋予债权文书以证据力和执行力。证据效力意味着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无确凿证据,不容置疑。《民诉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执行效力意味着债权人凭借着公证书可以不经诉讼或仲裁,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民诉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书与法院生效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准司法裁判作用,体现了公证权的司法性。
公证法律安全作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公证的执业过错赔偿制度。国家规定: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通过赔偿基金进行公证赔偿。为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司法部建立了公证赔偿基金制度,这是非政府性的行业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对公证过错案件的经济赔偿。对民间借贷公证一旦发生错误,并且公证处存在过错,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公证行业协会将会依法予以赔偿。债权文书公证可以给民间借贷提供法律安全保障,而行业赔偿基金则给过错公证提供保险赔付。
总之,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交易隐蔽、监管缺位、风险不易监控,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危害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传统融资方式,对解决个人、企业生产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借助于公证书的特殊证据效力及执行力,能够促使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对保障民间融资的安全,对融资纠纷的快捷处理具有独特的作用。打开民间借贷的公证窗口,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成果,汇聚了公证事业发展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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